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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档案职业的突围与拓展(2)

来源:传感技术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大数据背景下档案职业的困境需要突围 大数据背景下,物联网、云计算、云储存、智能感知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以实体档案管理

二、大数据背景下档案职业的困境需要突围

大数据背景下,物联网、云计算、云储存、智能感知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以实体档案管理为主的档案职业面对纷至沓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载体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包围,陷入了尴尬的困境,亟需实现新的突围。

1.未能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

专业法律法规是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档案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形式和社会组织进入档案领域,现行档案法律法规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很难继续保障和推动档案职业和档案事业进一步发展。同时,档案数字化加工、信息化管理、智慧档案馆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化链接查询等方面的法规标准也亟需规范和更新,建立一套与大数据时代要求相协调的法规标准规范,走出法规标准与时代要求不适应的困境,为档案职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已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档案职业管理体制的构架设计

大数据最大优势就在于海量数据信息的快捷收集和统计分析,快速处理整合信息资料,极大提升数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而现行体制下,从中央到地方基层,档案、方志、党史、年鉴等掌握主要档案资料、地情史料和信息资源的部门,大多分设,各自为政,数据链接共享的部门壁垒,导致数据智能集成抽取和信息挖掘不便,“大数据”智慧收集分析编辑的强大功能优势不能有效发挥。因此,要突破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的困境,按照“大部制”的构想,改革现行档案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整合机构,重塑管理架构,建立集档案、党史、方志、年鉴为一体的“档史结合”新体制。统一管理相关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真正让大数据在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上有用武之地。

3.权力对档案职业的影响

档案工作具有政治性,传统档案职业大多是为政治或权力服务的。档案在形成、鉴定、保管和利用过程中均体现了权力关系,记忆并非发现和累积的结果,而是创造和再创造的产物。虽然在大数据时代,档案工作已逐渐呈现出社会化特征,体现了为权力、机关和公众服务的统一。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在档案收集、鉴定、保管、利用、编研以及电子文件甄别、网络信息保存、网页归档等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受权力和主流思想意识的影响,不自觉地向权力或主流思想靠拢,从而导致一定时期不受权力关注或不符合主流思想意识的社会记忆不被重视,甚至遗忘,导致档案职业发展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社会记忆又会成为少数人的记忆。这与互联网时代,档案职业广泛的社会性和社会记忆的多元个体普遍参与的发展趋向不相适应。为此,档案职业必须从权力关系影响中突围出来,从而促进多元多重的社会记忆档案职业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4.档案职业公信力

档案职业公信力就是社会对档案职业的共同认知和信任。它是以档案的原始记录性、真实性为基础的。网络时代,电子档案在信息收集整理环节中,可能融入人的主观因素,人为控制选择取舍,在迁移和保管过程中,可能被复制、修改,以至丢失、损坏,稳定性差,信息的准确性、原始性、真实性、可信度降低,档案职业公信力受到质疑。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档案工作者更要坚守职业道德操守,提升档案职业形象。

5.档案职业倦怠

档案职业没有统一的从业标准规范,缺乏职业准入制度,准入门槛低,职业满意度不高。在信息化环境下,档案工作者很大精力都用在海量数据的扫描和数字化加工等简单重复操作中,程序化机械作业,与外界沟通交流少,缺乏新鲜感和兴奋点,容易身心疲惫、烦闷,产生厌倦情绪,产生职业倦怠现象,积极性能动性降低。为此,建议制定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和准入制度,提高档案职业的政治经济和劳动保障,增强档案职业自信,提升档案职业的吸引力,促进档案职业健康发展。

6.档案职业身份认同

199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职业分类大典》中把档案职业定位为“档案业务人员”,2015年版《职业分类大典》将档案职业定位为 “档案专业人员”,列入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类别。但现阶段,我国档案职业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有的是纯粹事业编制,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公务员和参公事业编制都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就是高校、医院等纯事业单位,职称评定也与本单位其他岗位差别较大,有的甚至将档案职业列为单位辅助岗,身份待遇的社会认同度低,职业前景堪忧。同时,档案职业缺乏专门的法规规范保障,教师有《教师法》,医生有《执业医师法》,而档案职业只有参照公务员法或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没有规范的行业执业法规标准,这样,对于非体制内单位的档案工作者,如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中的档案从业者的档案职业行为缺乏管理规范标准。只能从属于所服务的行业领域的法规规范管理,职业身份通常从属于单位所处的领域或行业性质,档案职业权利保障难,缺乏群体共同的档案职业身份认同。要走出档案职业身份认同的困境,建议参照《教师法》《执业医师法》《律师法》等法规,制定出台档案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将包括非体制内社会组织、新经济体、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个人在内的所有档案执业者都纳入档案职业的统一管理规范之中,从而更有效地保障档案职业的权益,扩大档案职业职称评定范围,给予体制内外所有档案职业者同等的职业待遇,不分身份,全部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范围,从而实现档案职业身份认同的重大突围,增强档案职业信仰和职业自信,提升档案职业的社会影响力。

文章来源:《传感技术学报》 网址: http://www.cgjsxb.cn/qikandaodu/2021/0508/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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